2007/8/1

[專題] 利益團體的理論基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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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明前一篇所提到的「壓力團體」和我標題中的「利益團體」間的差別:

關於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 比較一目瞭然的定義是一群因有共同追求的利益
而 結合在一起的人所形成的團體。
這個稱呼比較著重在其以利益為結合的特徵。

而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 是指稱一團體為達成己目的,
而有具體行動跟作為, 其會對特定團體施加壓力,令其促成決策者。
比較在指稱其有行動的面向。

所以基本上兩者並無太大差異。

以下是正文:

本文摘要自:Mawhinney,H. B. (2001). Theoretical approach to understanding interest group. Education Policy, 15(1), 187-214.



多元學派的團體政治
美國政治學的傳統傾向於接受多元學派的政治理論,
因為他們相信組成政府的一切, 都是源自於多樣化組織的運作,
而多元學派認為,民主功能之所以能夠發揮, 是仰賴各個團體系統下,
在運作中維持的一種平衡而得來的。

對多元主義的評論
多元主義強調利益團體間彼此競爭,以維持一種平衡的現狀,
但事實上, 在大型的團體和產業界亦介入政治後,
許多民主的歷程便環繞在少數的特殊又位於上層階層的團體上,
而小型團體便失去競爭優勢,另有學者提出,
參與團體的成員,多為社會的上層階級,
但這些人往往只關注自我利益的達成, 使得公眾利益因此遭到忽略。

多元論產生的問題
多元論對於權力和影響所關注的焦點在於,
權力在政治系統下支配的情形, 在這種過於重視測量權力的更迭、
輸贏,造成其立論有所缺陷。

團體的動員
多元論的學者聚焦於團體如何在政治運作上的動員,但反對者認為,
雖然多元論者認為每一個團體在推動政治議題方面都有相同的機會,
但事實上,往往只有少數例如和商業有關的團體有此機會,
主要的原因在弱勢的族群雖有相同關心的議題,這缺乏參加團體的動力,
尤以「搭便車」 (free rider)的問題更能凸顯此一情形,
而團體常提供實質上的利益給參與者, 更是學者所批評之處。

對動機的再定義
Clark和Wilson認為成員參與團體是為了獲取以下三種鼓勵:
(一)物質上的(material):通常與金錢相關。
(二)連帶的(solidary):在參加團體後可得的地位、友情。
(三)有目的的(purposive):為公共善(public goods)。

動員理論的遺緒:朝向政策參與的脈絡
在團體中,組織成員多少會獲得某種地位,但有些組織能夠維持,
是由贊助人方面所得,而政府法規的制訂,有時是授權給利益團體給予建議,
透過代表智庫、代表當地政府等方式,可以顯示各個團體或是與政府之間,
不見得只含有競爭的情況,亦有互惠的關係存在。

利益團體的規模、差異、以及偏差
許多研究者發現新型態的利益團體的興起,常起源於社會運動,
Schlozman和Tierney認為在聯邦政府的重視下,商業的利益團體快速發展,
但Walker認為市民團體在1960年代快速成長,而利益團體的偏差,
不能解釋政治上的衝突,對於公共政策方面的類型、
程度及結果的呈現也相當的少。

結構的影響:從次級政府模型到網絡和聯盟
在美國,政策的制訂依舊掌握在少數的菁英上,許多人都被排除在決策圈外,
對於這種次級系統的情況下,學術引進了網絡(network)的概念,
在決策中, 讓大量的參與者加入,來達成治理目標,
而團體更可運用聯盟的概念使得訴求可受到重視。

權勢的再建構:遊說
Berry將利益團體遊說的策略分為四種:
(一)依循法律途徑採用訴訟或行政方面的介入。
(二)採用抗爭手段、揭密、公共關係、提出報告。
(三)為提供資訊的方式。
(四)利用支持者的影響力。

而另外學者亦將遊說的策略分為場內人策略及場外人策略,經過研究顯示,
市民團體或依靠贊助的團體常使用場外人策略;
而既得利益的團體常使用場內人策略。 而利益團體常將時間花在遊說
立法委員方面,但另一種具有影響的策略 為使用法院的系統,
這種直接訴訟的方式不見得普遍採用於每一個利益團體,
尤其是缺乏優勢的利益團體,但是規模龐大、獲得大量資助、
較為資深的團體則常以這樣的方式影響政策。

另外利益團體在各行政機關的互動上, Wilson將這種團體與行政機關的關係
分為四類:Client politics、 entrepreneurial politics、
conflictual interest-group politics 和majoritarian politics,
事實上政府應提供適當的資訊給這些利益團體,
以幫助利益團體在政策的制訂上,給予相當的意見。

Changing conceptions of group-state engagement
地方政府在其政策的制訂上更具有自主性,所以在利益團體方面,
也因各州在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特徵,
但在州政府和利益團體方面, 就新制度主義者取向的看法認為:
州政府應有完全的自治能力, 但卻相對的會使社會上的部分議題不會受到重視。

利益和權勢在新經濟和社會背景下的再建構
一般認為在美國政治中,利益團體的角色有兩種傳統觀點,
一為利益團體在聯邦政府內扮演積極的角色,為了公共利益而奔走的觀點;
另一為利益團體之中,包含著偏差的情況,具有權力及經濟基礎的團體,
才會受到政府的青睞。

而在學者對於利益團體的研究中,直至1960年代,
當時美國社會運動興起,更多的學者對於政治採取批判的觀點,
提出利益團體中偏差等問題,一方面使得許多新興的議題開始受到重視,
另外在利益團體之中,也產生了網絡以及提倡聯盟的方式來達成訴求,
然而社會運動也成為避免次級政府系統成為寡頭政治下的一種對抗性的力量,
利益團體不只是一種遊說性的角色,更轉變成為一種教育的角色,
教育民眾注重例如少數族群、女性、宗教方面等議題,
當現今的利益團體需要陳述自己的意見時,
團體成員更該發展溝通與合作的能力,
在團體內應鼓勵成員對其利益加以陳述、討論並對政府和公眾扮演提供資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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