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載自http://labor.ngo.org.tw/weekly/C230322.htm,2007年3月10日。)
統合主義下的勞工與政治
林佳和(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所謂的統合主義〈Korporatismus, Corporatism〉,
在歐洲亦常稱之為新統合主義、自由的統合主義或民主的統合主義,
而在美國經常慣以所謂的統合型國家〈corporate state〉,
主要是指一種社會團體參與國家政治形成的政治形式。
所謂的Korporation, Corporate,原意都是團體、社團的意思,
當然,名稱雖然類似,但統合主義與歷史上封建時代曾經出現過的所謂
「社會團體國家」〈Standestaat〉仍不相同,
它必須植基於一政黨的、民主的議會體制之下。
特別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談到統合主義,不論是理論或實務上的研究 ,
焦點全部是擺在「國家、工會、企業主團體〈資方團體〉」
三者間的利益主張、貫徹與政治影響與形成的三角關係上,進一步說,
所謂的統合主義,就是指社會的重要團體,特別是工會與資方團體,
不但相對於國家, 努力的試圖貫徹自己會員〈勞工、企業主〉的利益,
同時面對自己的會員,某個程度的透過參與政治過程,
代表了政府的決策與意志。
換言之,談到統合主義,其實包含兩個主要的面向及功能:
1.社會團體以貫徹自己成員利益的立場,
去影響、形成、參與政治 → 功能:利益團體的私利目標。
2.透過這樣的影響、形成與參與,
社會團體遂便成國家政治的一部份 → 功能:整合、協調、
相當程度的抑制社會團體主張的體制化目標。
一般說到統合主義,常誤認只有第一種內涵,
也就是過分強調不同社會團 體對於政治過程〈政府、議會〉的影響,
其實這比較接近所謂的遊說主義 〈Lobbyismus〉
或壓力政治〈pressure-politics〉。
統合主義的特徵, 其實是在第二種內涵,
也就是不但將社會團體某個程度的融入政治體系或主體之中
〈例如北歐國家的全國經濟委員會〉,使之成為「政府」的一部分,
進而達成一般民主體制的假設下所難以達成的「整合功能」,
也就是在政治體系之下整合代表不同利益的社會團體,促成社會與政治穩定。
在這樣的統合主義體制下,對於社會團體之間的衝突,
例如勞動與資本之 間,國家的任務就是提供遊戲規則
與某些管制衝突的規定,讓不同利益的社會團體能夠衝突、
卻也能協商、合作、達成和解與共識。
因此,國家必須建立制度化的協商體系〈如團體協約、工廠會議〉,
不論運作是靠多數決或一定的比例決定,
總是以一致協商結果的圓滿外貌呈現出來。
歷史經驗顯示,統合主義的政治形式幾乎唯有在社會民主的體制中,
才有孕育發展的可能,其他如缺少第一種內涵的社會主義國家,
或是沒有第二種內涵的自由主義國家〈如英美國家〉,
都沒有形成並出現統合主義模式的機會及條件。
我們幾乎可以這麼說:
1.只有在社會民主的體制及價值下,
社會才會出現發展統合主義所需的共識及條件。
2.在統合主義的體制中,勞工透過組織工會,
形成一定力量的社會團體, 影響、參與並形成政治。
3.在歷史上已經出現的政治形式之中,社會民主與統合主義的統治體制,
是勞工最能夠參與政治形成的一種模式。
當然,理想的統合主義必須仍然具備一定的條件,
例如勞資社會力量的相對對等,文化及意識霸權的不相對偏頗或一面倒
〈例如「全面經濟戰爭」 、「國家競爭力」〉。
統合主義是一項制度性條件,不是社會現實的寫照 ,
制度性的框架仍然必需社會力量的鬥爭去具體化。
任何一種政治形式,都不能單純用結構或行為的片面角度來理解或批判。
社會民主體制下的統合主義,也因為現實的經常難以配合,
不斷的招致空談、無作用、美化現 實等的批判。
(本文原刊登於第一二七期勞動者雙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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