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失業、要尊嚴 ── 五月一日自由廣場遊行紀實
五月一日下午一時許,來自全國各地的工會集結在自由廣場,這場「反失業大遊行」要求政府正視失業率高居不下的情形負責。更重要的是,這次的抗議並非只有勞工團體,即將步入職場的青年們、大專學校內的異議性社團、全國教師會與各縣市教師會、人民火大行動聯盟、日日春協會等關心社會議題的團體,在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的邀請之下,組成「青年大隊」,並提出屬於青年學生的「反青貧」論述,抨擊教育部所推行的「大專畢業生企業實習方案」。
遊行隊伍約在下午二時左右開始行進,一路上所到之處有著路人的側目、也有習以為常,或不以為然的目光朝著我們看來。過去青年學生在勞工議題的角色往往會受到質疑:「只是學生的你們真的對於就業、對於職場以及工作了解嗎?」這次青年學生的列席與共襄盛舉將不再受到質疑,青年學生的勞動力在政府炒短線的邏輯下,將成為廉價、免洗餐具一般的「可拋棄式勞工」。如此一來,青年的貧窮化危機不再遙遠。
青年貧窮化的催化劑 ──大專生畢業實習方案
教育部這次所推出的「大專生畢業實習方案」之所以會引起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和其他學生團體們所共同反對的最重要因素,乃是源自於這個計劃本身背後所蘊含的弔詭邏輯:大專生畢業實習方案係由教育部提供總金額共121億新台幣,全額補助私人企業、醫療托育院所等機構(不包括非政府或非營利組織),以每月新台幣22,000元聘用一位大專畢業生。總計共將能提供3.5萬個「實習工作機會」給95學年度至97學年度之應屆或非應屆畢業生。乍看之下確實為甫從學校畢業不久的青年學生創造出了為數不少的就業機會,然而大專生畢業實習方案背後隱藏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一、究竟是「實習」機會,還是「工作」機會?
教育部的這個方案如果是「實習」機會,則應當比照建教合作等相關辦法進行處理,在實習期間學生與企業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若遇爭議,理應由學校居間調停,以確保該校學生能夠受到勞動權益的保障。又如果此方案提供的是大專畢業生的「工作」機會,則應針對其雇傭關係的實質內容加以明確界定,如此一雇傭關係是「定期契約」或者是「不定期契約」。教育部認為此方案所提供的是「定期」的雇傭關係。
但根據勞基法第九條對於勞動契約之規定,勞動契約之定期或不定期應從事之工作本身性質加以判斷,但教育部從工作本身的時間點定期限為一年的角度段然認定為定期契約,顯然暴露出對於勞動相關法規的知識缺乏。而定期契約期滿後雇傭關係的消除,將使申請的學生在勞動權益上的保障岌岌可危。
二、企業進用人才,為何政府要買單?
企業進用人才所需耗費的人力培訓成本,理當由企業機構自行吸收。然而在這個方案當中,企業本身不需支出任何花費或是成本,便可以向教育部申請名額招募大專畢業生。這樣的無本生意,得利的是青年學生還是「省錢省很大」的企業?而企業真的有這些職缺嗎?或者只是為了響應政府的政策並接受每位大專生一個月22,000元,一年逾20萬元以上的補助?企業若採取開除舊員工,以大專實習生替代的做法,教育部又真能遏止如此的「就業市場人力排擠效應」?
三、大專生起薪從25,000下降到22,000 成為可拋棄式的廉價勞工指日可待
目前根據勞委會的統計指出,我國大專畢業生的起薪為25,000元。然而大專畢業生實習方案卻以每生22,000元作為補助企業進用的補貼金額,這明顯是破壞大專生的起薪標準。在方案實行之後,對於沒有申請實習方案的大專畢業生而言,起薪的標準下降一定會發生,教育部成為大專生勞動力貶值的最大元兇。就業市場中本就艱辛的大專畢業生們,將在教育部忽視重要統計數據的魯莽決策之下,成為可拋棄式的廉價勞工。
如何改善現狀問題
教育部採取形式主義的政策執行觀點,認為只需透過編列預算和企業合作的方案就可解決短期的失業率,卻不曾仔細思考花大錢之後對於未來大專青年就業上所可能帶來的更大傷害,以及往後可能更加攀升不下的失業率。這無疑是表面工夫、並充滿了短視近利的舉措。若真正要解決大專畢業生實習方案在勞雇關係、畢業生勞動基本權益上恐不受保障的問題,應採取以下作法:
一、此政策能至少修正為企業負擔最低基本工資17,280,教育部再補助8,000-9,000,使畢業生工資達到平均之25,000水準。不要讓全國納稅人的血汗錢,成為圖利企業、迫使青年貧窮化加劇的幫兇。
二、將此方案中大專畢業生與企業機構之間的勞雇關係從「實習工作機會」更正為「正式雇傭關係」,方能保障一年後畢業生的勞動權益。工作就是工作,實習就是實習,說清楚講明白的政策規劃,才是真正保障大專畢業生應有的政策措施。
(本文作者為臺灣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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